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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车主神操作,警察都笑了

   日期:2025-04-15     来源:豪丰抵押车     浏览:332    评论:0    
核心提示:案情回顾2023年3月11日,被告人杨某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吴某俊并签订汽车质押合同,杨某收取了人民币30,000元质押金(以下币种均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11日,被告人杨某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吴某俊并签订汽车质押合同,杨某收取了人民币30,000元质押金(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同年5月9日,合同到期后杨某并未按时还款,吴某俊便按照合同规定将车辆债权转让给被害人吴某并签订债权转让合同,被害人吴某、艾某共同出资35,000元。同年5月25日下午,杨某通过GPS定位得知该车停放具体位置,在吴某、艾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车辆备用钥匙将车辆开走,吴某、艾某发现后将杨某拦住并取回车辆。2023年5月25日,被告人杨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被告人杨某将车辆抵押给他人借款,实际上已经通过合法的抵押手续将车辆抵押给他人,他人合法享有车辆的占有权。被告人杨某明知已抵押,仍将车辆偷偷取回,依法构成盗窃罪。汽车抵押借款的现象在生活中屡见不鲜,但这种未经他人同意“偷偷取回”抵押的车辆行为剥夺了他人合法占有,不仅是不诚信,还触犯刑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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